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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公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刑事篇

时间: 2024-01-10 21:13:06 |   作者: 最新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乐山中院经过广泛征集、层层筛选,最终评选出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国家赔偿案例1件。

  乐山中院将分为刑事篇、民事篇、其他篇三期微信推出,欢迎各位关注、转发,以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传播司法正能量。

  被告人干某某以周某华欠其借款348,000元拒不还款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到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周某华。干某某多次找到冯某、任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冯某等人不清楚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指使他们帮忙在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作伪证,证实亲眼看到周某华向干某某借款的过程,并多次组织冯某等人在茶楼内对借钱过程和细节予以教授并抽背。

  李某在明知干某某教唆冯某等人作伪证的情况下,帮助干某某提供证人,对冯某、何某某等人进行伪证词的抽背、修改。

  2017年12月22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干某某诉周某华民间借贷案开庭审理,冯某、任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到庭后按照干某某和李某教唆的证词作伪证。

  2018年1月3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夹江县公安局处理。

  2018年3月29日,干某某被传唤到案,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李某被拘传到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干某某、李某虚构债务,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干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是乐山地区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干某某虚构借款给周某华的事实,多次教唆、指使多名证人作伪证;李某为了“爱情”帮助教唆、指使证人背书、修改证言,均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不允许其撤事诉讼,并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查处犯罪行为,最终判处其虚假诉讼罪,体现了司法对于虚假诉讼的“零容忍”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并教育群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具备极其重大典型意义。

  2016年3月前后,村民李某某在其妻子怀孕后,电话联系中间人莫某某,让莫某某帮忙介绍买主,莫某某将该消息告知车某某一家。2016年8月24日,李某某妻子产下一女;次日,车某某一家以50,000元将女婴抱走,并支付莫某某介绍费1,200元。

  2017年,被告人旦某某经莫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在李某某妻子怀孕后支付20,000元订金,期间,莫某某收取李某某介绍费1,200元。2018年1月1日,李某某老婆产下男婴后,旦某某将其抱走;2018年1月4日,旦某某因未能给男婴上户于当日晚上将男婴退还李某某,并要求李某某退钱,李某某以中介人莫某某不在为由拒绝退还。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了解到李某某妻子怀孕,并能买婴儿后,到李某某家中表达了收买婴儿的意愿。李某某老婆产下男婴后余某一家人还到其家中照顾男婴,旦某某一家将男婴退回后,李某某主动联系余某到其家中,经协商余某花费20,000元于2018年1月5日下午,将该男婴抱走。

  夹江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主动联系中间人、收买人出卖亲生子女二人,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全方面实施。当前,随各项措施的深入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战略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农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乡风文明建设任重道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受农村封建思想影响,把亲生子女当作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并有将产子售卖作为发财致富之道的倾向,严重违反法律、破坏善良乡风民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拐卖儿童罪,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同时更有助于唤醒村民的法治意识,树立良好社会风俗,对于乡村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具备极其重大保障作用。

  2014年1月M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某。2017年被告人曹某以M公司名义向马边彝族自治县某乡周边村民流转了部分林地和耕地为开矿做准备。2018年3月,被告人曹某在还未申请办理林地占用许可和已申请办理的耕地临时占用手续尚未批复的情况下,仍以M公司的名义,聘请挖机施工作业,致使该林地和耕地大面积损毁。

  经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自然资源局分别对被占用土地地类、占用面积等进行检验确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0317平方米,计15.49亩(其中防护林面积1629平方米、薪炭林面积为8688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权属集体;占用耕地为10.76亩。

  经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认定,修复本案受损的林地森林资源,需要在种子园补种桤木3720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24552块钱。被告单位M公司自愿选择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24552块钱,并就非法占用的10.76亩耕地进行复耕。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M公司及被告人曹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致使该林地和耕地大面积损毁,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M公司和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M公司的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被告单位M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二万块钱;(二)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块钱;(三)被告M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24552块钱,并对非法占用的10.76亩耕地进行复耕。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总理指出,中国人多地少,任何一个时间里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本案中M公司与被告人曹某在未经严格审批情况下,违背习提出的“两山”发展理念,为了眼前利益私自占有、使用农用地,对耕地和林地造成大面积损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M公司和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要求M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复耕义务,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保护制度、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坚强决心,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扎紧耕地保护“篱笆”、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坚定信心。本案对于教育企业、个人在发展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12年4月,乐山市扶贫开发协会在马边实施“小凉山”扶贫工程“圆梦行动”示范项目,将马边三河口乡白岩子村等五个贫困村列入该项目,并向每个村捐助2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时任白岩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吉某根据相关要求协助三河口乡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资金来管理、使用等工作。2012年8月8日,吉某代表白岩子村领取了该2万元的捐款。因白岩子村已建有图书室,该笔款项无需再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吉某明知该款项应纳入村委会集体账目,但其为达到侵吞目的,采取领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款项交由其母亲存入银行,也未向换届后的村委班子如实汇报该笔款项的相关事项。案发后,吉某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将侵吞款退还给了白岩子村委会。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吉某在担任马边彝族自治县三河口乡白岩子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扶贫捐助款的职务便利,采取领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扶贫捐助款2万元人民币,属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吉某系初犯,在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吉某所在的村级组织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同意接受吉某纳入社区矫正,建议判处非监禁刑刑罚。遂判决:被告人吉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要啃下脱贫攻坚这块“硬骨头”,法治保障很关键。当前,涉及优扶补助等脱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仍有发生,“小官贪腐”现象仍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存在。此类案件犯罪主体涉及基层组织人员多,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作案手段直接,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损害脱贫攻坚伟大事业,还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案被告人吉某领取文化扶贫资金不入账,并存入他人账户,贪污金额达2万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马边法院判决其构成贪污罪,体现了保护人民财产、坚决打赢攻坚战的决心;同时也警告了其他观望群体,告诫其面对人民利益,“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本案的成功判决,对脱贫攻坚事业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备极其重大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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